印花稅退稅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法律依據
《稅收徵管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納稅人多繳的印花稅款能否辦理退稅或抵繳,要根據具體的繳納方式來確定:在“三自納稅”方式下,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退稅或抵用。在按期彙總納稅方式下,多繳納的印花稅款,應允許按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或抵用。

印花稅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