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的法律規定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三、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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