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國有或集體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