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如今,許多大型企業都設立有分公司,然而在大環境不佳的情況下,有不少分公司選擇變更經營範圍。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此時,也就需要提交相關材料。那麼分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需要什麼材料呢?

分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分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材料:

(一)、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隸屬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公司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原件各1份)。

相關閱讀:公司變更經營範圍需要經過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範圍做出變更;

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三、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十二條  【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如果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准後,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所謂須經批准的項目,是指應當具備特定的條件並經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時,那麼在進行登記之前,還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至於哪些項目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經營範圍分爲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業自主申請的項目。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於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做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註冊資本末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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