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及所負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
另外,所謂合夥企業清算,指依法對宣佈解散的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清償債務,並最後分配所剩財產和分擔債務的行爲。合夥企業從宣佈解散到最終消滅,都需要一個清算的過程。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及所負的法律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