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有限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二、《合夥企業法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什麼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綜上所述,清算人已經確定,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30日內或者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合夥企業清算應當按照首先支付工資,稅款清償債權債務,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15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