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組;二、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三、註銷登記;四、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