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分別是什麼

一、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聯繫表現在:

解散清算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和聯繫分別是什麼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二、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於自願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後,法人資格並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爲。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爲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係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4、破產清算的程序爲: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a、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b、通知、公告債權人;

c、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d、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e、清理債權、債務;

f、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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