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哪些區別

核心區分是資金問題,若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需要進入破產清算。其次,是適用法規,解散清算,主要依據《公司法》,自治程度較高;破產清算,主要依據《企業破產法》,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對公司約束較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哪些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