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收購非上市公衆公司

哪些情形不得收購非上市公衆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非上市公衆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爲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爲;
3、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爲;
4、收購人爲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衆公司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進行公衆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爲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衆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衆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爲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爲;
(三)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爲;
(四)收購人爲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衆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