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產生的民事責任,將由法人,也就是總公司來承擔。
羅浩律師建議: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分公司可以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應將總公司一併列爲勞動爭議仲裁的被申請人,由總公司作爲獨立法人承擔最終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