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出資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實物出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實物出資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可以作爲實物出資的實物包括廠房、辦公用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不能作價的實物不能作爲出資;

2、可以轉讓,無法轉讓的實物資產不能作爲出資,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築物、機器設備不能用來出資;

3、對公司經營具有有用性,公司經營活動中不需要的實物,不能用來出資;

4、股東不享有所有權的實物,不能用來出資,例如租賃來的實物不可用來出資。

二、必須對實物資產由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資產評估作價是實物出資的必經程序。資產評估必須如實評估,不得高於或低於其價值評估。

三、各股東在出資協議中最好約定對評估結果是否須經全體股東認可。評估價值的高低,直接決定出資人(股東)的出資比例,因此,涉及各股東的利益。出資協議中最好事先約定評估結果是否須經全體股東認可,否則,一旦評估價值出乎各股東的意料,有的股東可能會難以接受,因此,事先約定清楚,有利於公司的順利設立。

四、必須把作爲出資的實物資產交付給公司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五、對出資的實物資產和其他資產,都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股東必須把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公司後才能驗資,而公司的設立登記,必須先有驗資報告,沒有驗資報告,公司無法成立,而公司未成立之前又無法辦理實物資產(如建築物)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因此,如果用實物出資,必須採取分期出資、分期驗資的辦法。首先對貨幣出資部分進行驗資,在公司成立後,再進行實物出資,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並進行驗資。公司法第26條規定了分期出資制度,可解決實物出資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和驗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