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1、我國法律中規定,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應分爲內外兩種:
內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足設立時認繳的出資額,並對其他已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外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足額出資的部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差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股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3、對股東出資不實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範圍僅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不包括後來的入股股東。
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補足出資額和在未出資的範圍內承擔連帶的責任。當出資不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無法補足未出資的出資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爲。對股東出資不實行爲目前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很多人採用的是股東瑕疵出資的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