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註冊資本金收購股份的條件是什麼?

一、按註冊資本金收購股份的條件是什麼?

按註冊資本金收購股份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份收購的司法解釋

股份收購,就是一個人收購了另外一個人所擁有的某個公司的股份。一般是不獲取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股權收購行爲,收購方只處於參股地位,收購股份通常是試探性的多角化經營的開始和策略性的投資,或是爲了強化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作關聯,如參股供應商以求保證原材料供應的及時和價格優惠,參股經銷商以求產品銷售的順暢、貸款回收的及時等。還有一些企業購買股份是爲了透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或透過股份的買賣交易獲利。按股東權力,可分爲普通股、優先股和混合股。按票面形式,可分爲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按持股主體,可分爲國家股,單位(法人)股和個人股。按發行對象,可分爲A股、B股、H股、N股、S股等。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爲籌集資金髮給出資人作爲公司資本部分所有權的憑證,成爲股東以此獲得股息和紅利。

以上就是按照註冊資本金收購股份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公司必須是在存在盈利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收購處理,否則可以涉及到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爲,是嚴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