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股東股份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透過回購股份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流程是先制定好了股份回購的方案,然後召開股東會議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編制好公司的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最後是準備好相關的材料證件到工商局辦理變更,減資的過程當中要注意保護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回購股東股份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一、回購股東股份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是什麼?

(一)內部決策程序

1、董事會制定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註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

2、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37和43條,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上述方案進行表決,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形成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25條,註冊資本屬於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一併討論和決議即可。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註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衆)。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告方式和次數可能有具體要求,在辦理之前需要與主管工商機關進行溝通,按照其要求辦理。

(四)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於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五)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換髮載明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和(或)實收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回購股東股份的這種行爲也確實能夠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但是法律上同時規定了企業只有在法定情形之下才能夠回購本公司的股份,類似於企業要分立的,如果單純的是爲了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這種方法有可能就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