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有哪些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有哪些規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是質權的保全效力。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股權的依據。質權人憑藉出資證明、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生效的證明可直接主張以公司利潤分配清償擔保債權或提存作爲質權保全的方式,以及藉此直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作爲質權保全和質權行使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