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爲質押,爲某個經濟行爲作擔保的行爲。股權質押的法律手續:

股權質押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一)前期工作

1、瞭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⑵出質人如爲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爲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檔案。

⑶出質人如爲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2、出質的股權如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瞭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複質押的證明(若重複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瞭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⑴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⑵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⑷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⑸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二)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三)權利的實現。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涉及到股權質押問題,首先是要屬於合法的範圍之內,才能夠進行股權質押,然後要滿足股權質押的相關條件,還能夠將股權質押出去,當股權質押之後,要按照雙方所簽訂的金額來進行償還債務否則期限股權將會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