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權糾紛該怎麼處理

對於公司經營的盈餘分配,投資雙方產生分歧。持有較少股份一方要求分紅,股份佔有較多一方不同意。根據《公司法》規定,作爲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且公司有盈餘,其有權向公司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除非股東之間對分紅有特別規定,否則股東無權拒絕分紅要求。

股東分紅權糾紛該怎麼處理

如果其中持有股份較多股東堅持不同意分紅,對方股東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只有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債務人或債權人才可申請公司破產。但股東間對分紅存在較大分歧時,雙方如果確實無法繼續合作,可協商解散公司。如果因雙方分歧導致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那可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請求法院對公司予以解散。

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在公司有盈利的狀況下,個別的股東提出了分紅的想法,但是由於持有的股權的比例少,則遭到了持有股權多的股東的拒絕,爲此在分紅的問題上發生了分歧,無法協商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