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應該怎麼處理?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知道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司資訊的權利,股東知情權可分爲狹義和廣義,狹義是指股東有查閱和複製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廣義是指股東對公司一切事務有了解、知悉的權利,除有權查閱和複製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外,還可查閱公司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契約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檔案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應該怎麼處理?

由於現代公司制奉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決策權掌握在董事會和經理層手中,大多數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經營決策的過程中,大多數股東常常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造成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實效不佳。“權利仰賴救濟,無救濟就無權利”,因此,確認股東知情權並加強其保護力度是現代世界各國公司法律制度的首要選擇。

自新《公司法》實施以來有關股東知情權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加,凸現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小股東與控制大股東之間的博弈或信任危機。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往往情況比較複雜,主體的訴訟資格問題比較突出,即哪些人享有合法的訴權可作爲原告起訴,哪些人是適格的被告,往往在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各地司法實踐也是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不好把握,本文擬對股東知情權案件訴訟主體問題提出一點拙見,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1、公司股東因股權轉讓或者被強制執行等原因退出公司後,又以公司在其股東資格存續期間,公司對其隱瞞真實經營狀況爲由,訴請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公司原股東是否具備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對此有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爲,股東權具有社員權的性質,股東權利不能與其股東身份相分離,股東退出公司導致其喪失股東身份的,不再對公司享有股東權,故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權利也隨之喪失。因此,請求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適格主體爲公司股東。若訴之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至於原股東認爲公司隱瞞真實經營狀況,導致其股權出讓價格明顯不公的,可依法透過行使撤銷權或對公司提起侵權之訴的途徑解決。

2、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東是否可對公司行使知情權。有觀點認爲,既存在出資瑕疵,其股東身份便存在不確定性,故不能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知情權是股東權的一項重要權利。股東對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股東雖然存在出資瑕疵,但在未喪失公司股東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股東權。這也是商法外觀主義原則的應有之義。在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除非章程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另有約定,一般不宜以股東存在出資瑕疵爲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權。

3、公司監事能否以其知情權受到侵害爲由對公司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是依照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經營依法履行職務情況進行監督的機關。監事會或監事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但監事會或監事履行相關職權屬於公司內部治理的範疇,該權利的行使與否並不涉及其民事權益,且《公司法》並未對監事會或監事行使權利受阻規定相應的司法救濟程序,故司法不能介入,應當尊重公司自治。因此,監事會或監事以其知情權受到侵害爲由提起的訴訟,不具有可訴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首先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對公司進行管理是由公司管理人員也就是經理的人來進行負責,而如果對於公司某些事情產生有爭議的情況發生的話,一般來說都是公司管理人員來進行承擔責任,如果需要股東承擔責任,要看股東是否對該事件知情。如果股東知情,並且對其決策產生了決定性作用,股東也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