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一、變更稅務登記義務

個人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股權轉讓行爲必然產生公司股東的變更。不少公司知道股東變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疏忽了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二、個人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1、印花稅

股權轉讓行爲發生頻率不高,不少納稅人尚不知道股權轉讓書據需要貼花。而實際上,印花稅作爲一種行爲稅,只要納稅人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就必須貼花。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便屬於印花稅徵稅稅目。

(1)適用稅目。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解釋,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

(2)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爲: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爲立據人,即轉讓人和受讓人。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2、個人所得稅

不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環節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認識較爲片面,以爲只要自然人股東採取平價或低價形式轉讓股權,便沒有所得,無須申報繳納或扣繳個人所得稅;甚至有的受讓人不知道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從而給徵納雙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損失。現就相關政策作一梳理。

(1)適用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爲應納稅所得額。

就股權轉讓所得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以其實際成交價爲股權轉讓價。股權轉讓對價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覈定。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收入。

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3)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4)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對於股權轉讓來說,即以受讓人爲扣繳義務人。

(5)納稅申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6)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爲主管稅務機關。

(7)平價、低價轉讓的稅收政策。國稅函〔2009〕285號檔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覈定。

3、對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如何判定、何爲正當理由、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如何覈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分別在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予以明確。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爲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覈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淨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覈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淨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覈實。(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覈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採取的上述覈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採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個人股權轉讓稅收有哪些?從小編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爲財產所得的百分之二十;印花稅爲合同所記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當然,法律也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特殊情況,如企業連續三年虧損等,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