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股權糾紛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爲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請求確認股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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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爲,而這個行爲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爲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餘額爲股權轉讓所得。


  1、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爲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

對此,國稅函[2009]698號《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2、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08年頒佈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稅函[2010]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爲免稅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