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原被告是誰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原被告是誰?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原被告是誰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原告是股東,當事人因股東資格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公司爲被告,因爲股東資格是相對於公司而言的,而非個人,股東資格及股東權利是在公司內部的運營、管理中才具有實際意義的,所以應當以公司爲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爲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股東權利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複製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獲取股東資格的方式是向公司投資,正常情況下,公司應該出具出資證明,而且要到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但這並不代表向公司投資就一定擁有股東資格,比如在一人獨資公司中就不可能有其他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