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質押對銀行的風險

企業股權質押對銀行的風險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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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

1、優先受償權

包括兩方面,一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二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2、質權保全權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透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就是所謂的質權保全權。股權質押,尤其是股票質押,因爲股權價值具有不穩定性,極易受到市場行情(例如本次股災)、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所以該質權保全權對於維護質權人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當股權明顯低於質押時的價值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出賣該股權,提前清償債務。

3、轉質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所以,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轉質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