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權力

一、平等執行權。即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不論投資金額的高低,每一個普通合夥人都享有平等的執行權。
二、知情權。即普通合夥人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由於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都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夥人的知情權,是對他們利益的保障。
三、異議權。普通合夥人享有異議權,即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有權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並且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四、表決權。普通合夥人享有表決權,即無論合夥人是否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在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進行決議時都享有表決權。
五、撤銷權。普通合夥人享有撤銷權,即在執行合夥事務中,如果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爲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