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特點

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特點
普通合夥企業的主要特點: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2.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普通合夥企業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和第15條規定,只要企業名稱中帶有普通合夥字樣的就是普通合夥企業,而普通合夥企業最主要的特徵就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說的通俗點,就是企業的債務企業資產已經不能清償時,你個人財產也要拿出來補上。
此外,法律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