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普通合夥企業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1、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說的通俗點,就是企業的債務用企業資產已經不能清償時,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也要拿出來補上。
2、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3、普通合夥企業的人合性非常強,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4、普通合夥企業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爲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爲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其重要特點是: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爲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以此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被無限牽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