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的區別是什麼

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的區別是什麼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併的原有各公司均歸於消滅的公司合併。
新設合併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由新設公司以傾向資金購買部分參與合併公司的資產或股份,該部分參與合併公司的股東喪失其股東資格,剩餘股東持有新設公司發行的股份,成爲新設公司的股東;
2、新設公司發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轉化爲新公司的股份,成爲新設公司的股東。在新設合併中,新設立的公司。
吸收合併,是指合併方透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註銷被合併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併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爲合併方的資產、負債。採取吸收合併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上市公司作爲合併方不必透過以現金支付的方式來購買被合併方的全部資產和股份, 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併過程中大量的現金流出,保持合併方企業即存續公司的企業實力,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