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被母公司合併的程序

1、合併各方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合併的決議;(在吸收合併前,母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作出“吸收合併的股東會決議”、子公司被吸收合併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併的股東會決定”);
2、合併公司各方簽署合併協議(加蓋合併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併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
(2)合併形式;
(3)合併後公司的名稱;
(4)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
(5)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簽約日期、地點;
(7)合併協議各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合併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報樣;(兩個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內容一樣,署名是兩個公司一起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子公司被母公司合併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