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併程序是什麼?

公司兼併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是很常見的現象,公司兼併可能有利於更好的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公司的兼併也不是能隨意進行的,需要遵循有關的程序規定。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爲你整理提供公司兼併的流程的內容。

公司兼併程序是什麼?

企業兼併的程序一般有法律上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對企業合併(含企業兼併)的程序作了規定,其要點爲:

(1)公司合併決議應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還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併公告。當公司決定合併後應從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4)公司合併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變更登記。

(5)確定報價時間。獲得一定量股份的潛在好處在於可在目標公司董事會獲得一個席位,使出價者可獲得更多資訊,有利於確定適當的報價時間。

(6)向目標公司董事會出價。出價者應將出價首先提交給出

價公司董事會和目標公司董事會。如果出價能得到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支援則成功機會就會增大。因此,在提出價之前可與之進行非正式的祕密討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收到出價後應仔細討論並告之自己的股東。

(7)預備性的通知。目標公司董事會收到出價後應關注股價的變化。如果出價是被推薦的,且股票交易所很可能暫時停止股票交易時,則可立即發佈一個通告並提出中止股票交易的請求。

(8)確定的通告。只有當出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能執行該出價時,纔可以提供一個確定的具有出價傾向的通知並信守自己的報價諾言,出價者的金融顧問在這方面也要承擔責任。

(9)出價期間的交易。此時的交易要遵守證券法的有關限制性規定。

(10)獨立等級的潛在權益。目標公司在出價意向宣佈後,應根據出價者的要求,儘可能快地提供有關股票資本更改或認購權的細節,其中包括行使這些權力所能產生的具有投票權的股票數額。

(11)準備出價檔案。正式的出價檔案很長而且複雜,但應使它看上去像說明書那樣內容準確。出價檔案內容應包括:出價者聘請的兼併顧問,出價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詳細財務記錄,資產接受和轉移的形式等。

(12)發送出價檔案。由於對出價檔案的高度準確性及董事承擔責任的要求,致使證明工作極爲必要。在發送出價檔案前,兼併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必須在寫給銀行及發佈該檔案的其他人的信中,證實他接受對其中的聲明和觀點所負的責任。

(13)目標公司的反應。目標公司董事會應公佈它對出價的意見並通知股東。

(14)防禦策略。被出價公司的防禦,除了在信函上溫和地聲明該報價不受歡迎外,還有其他策略。如在美國一個不受歡迎的出價者會發現目標公司的大宗資產被廉價出售或凍結,甚至目標公司準備了一個對出價公司的報價。

(15)在出價期間的行動。一旦目標公司已採取步驟保衛自己或另一報價者加人競爭,激烈的競爭就開始了。最近這些年,讓公共關係顧問在防禦和戰鬥方面提供幫助已很普遍。

(16)對目標公司董事會的限制。一般地,目標公司董事會除非在專門小組的同意下,不得在出價檔案寄出後的一定時間內宣佈交易結果、利潤或紅利預測、資產估價或紅利支付的建議,目標公司應對自己行爲負責,且不應以犧牲它的股東利益爲代價採取攻擊性或不公平的防禦策略。

(17)第一個結束日。出價檔案要說明目標公司股東的最小接受數目及應收到的日期。

(18)出價的延長。在一些情況下,出價者可以延退出價或修

訂出價。不管什麼情況,購買公司在報價到期後第2個工作日上午8:30以前應進行通告並同時通知股票交易所。

(19)對出價價格的修改。如果出價價格提高了,則必須提供有關細節的報告。但任何出價,不論修改與否都不能延長到它被寄出後的60天之後。

(20)“終止”通知。如果一個報價不是被推薦的,且目標公司的防禦戰略在起作用,目標公司股東們會在提出他們接受報價以前,靜觀拍賣會在什麼地方停止。唯一可迫使他們接受的就是出價者發表聲明,大意是它的報價是最後性質的,不會提高,且在一個規定日期肯定終止。

(21)接受的撤回。從第一個結束日起的一定時期後,出價仍未被無條件接受,則任何已接受該報價的股東可自由撤回他們的接受,一直到出價實際上成爲或被宣佈爲無條件接受時止,這種撤回權利都有效。

(22)無條件接受。所有的出價都應確保接受一個足夠的數目,以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出價者擁有的股票應超過來自於股票資本投票權的50%。

(23)股東的會議。出價支付的手段是購買公司的股票,這種購買需得到出價公司股東的同意。爲此,出價公司應舉行一個非常大會,以正式批准這項購買。這些會議上透過的決議案的內容應全部以正式通告形式列出,附在出價檔案中。

(24)所有條件的滿足。一旦出價被無條件接受,任何還存在的先決條件的實現,一般將是程序化的事情。

(25)支付手段的交付。假定報價已獲成功,對購買公司來說,下一步就是把支付手段(不論是以現金、股票形式還是債券形式)交付給那些同意接受報價的股東。而這些股東在出價檔案規定的時問期限內,已經以有效的形式交出了接受檔案,並附有他們的股票證書及其他所有權檔案。

(26)強制性的購買。一般規定禁止股票所有者中的少數派阻撓一個公開的成功的出價,並且也禁止這些少數派被排斥在一個成功報價之外。在一定條件下,購買者可強制性地購買少數派的股票。

(27)安排計劃。當然,一個出價者能實行強制性購買作法的情形並不常發生,因爲符合強制性購買的條件不易達到。

(28)購買之後的審計。在被兼併公司已被重新組織、重新改造或與兼併公司的業務合爲整體時,兼併公司將進行一下事後檢查,以積累經驗和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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