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人可以採取的保全措施。在債權人與合併的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新《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賦予了債權人兩個保全其債權的權利:一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既拒絕履行債務,也不提供擔保,而進行合併的,債權人就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撤銷其合併行爲,使合併歸於無效。
3.合併後公司承擔。如果公司在合併之前沒有能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公司合併後,原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合併後設立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隨着資產走。合併後公司承繼被合併公司資產的新設立公司和存續公司就應當承擔被解散公司的債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