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納稅人攜帶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如下:
1、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總機構稅務登記複印件;
3、《非獨立覈算分支機構合併申報認定表》。
(二)審覈
稅務機關審覈提出合併申報申請的企業是否爲非獨立覈算分支機構,審覈被合併申報企業是否存在於進行合併申報企業的分支機構名單中,檢查其分支機構與總機構的核算方式,賬務往來,賬簿設立情況是否符合查賬徵收合併申報的要求。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
(三)生效取件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承諾的期限後,到受理視窗領取審批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現將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彙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範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