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所涉及的責任形式來確定,具體如下:
1、民事責任的承擔: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僅需要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還要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的承擔: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的承擔:目前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一是虛報註冊資本罪,二是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涉嫌這兩種罪名,具體按照量刑標準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着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一般是什麼
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有:
1、虛假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設立時認繳的出資額,並對其他已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對於公司債權人來說,虛假出資的股東應當承擔補足出資額和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當出資不真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差額時,公司成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股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如果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或者不判處主刑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這裏所說的股東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爲。
所謂出資不足額,是指行爲人是因各種原因而對其用以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高估,致使其出資額低於應認繳出資額,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出資不足。對於這類行爲,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並無欺騙的故意,當然不能以虛假出資罪進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補足出資等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股東瑕疵出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關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一般認爲有三:
一是責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限期補正;
二是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合理限制股權;
三是依據股東會決議除名該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的股東資格並要求賠償損失。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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