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區別是什麼

在生活當中,可能稍微熟悉金融市場的朋友們都知道,在公司融資的過程當中,有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說兩者都是從事企業融資的相關活動,並且也需要遵守金融管理體系的相關運營法則,但是本質上來說兩者還是有所區別的,下面律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區別是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區別是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區別是什麼?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臺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裏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爲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臺

《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裏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透過的法律檔案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帳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視窗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爲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纔可以計提準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準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爲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範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業劃分,監管部門,法律授權,經理監管方式,對外開放程度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樣的。所以企業家在選擇融資公司的時候,也是需要結合自己的情況,哪一種方式適合自己就選擇哪一種。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