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申請破產到立案需要多久
具體時間無法確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爲和經濟行爲。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二、企業破產條件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
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
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爲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爲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爲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
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爲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申請破產到立案需要多長時間具體是無法確定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首先應該成立一個清算小組將公司的債務問題處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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