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算在破產清算裏面嗎
算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企業已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權人未行使抵押權時,仍屬於企業的財產。因此,企業已設定抵押的財產,在企業破產時屬於破產財產,但抵押權人對該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不屬於破產財產的有哪些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放棄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抵押物是算在破產清算裏面的,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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