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放棄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