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

熱門城市:陽西縣律師   新田縣律師   思茅區律師   武陵區律師   赫山區律師   北流市律師   廣豐縣律師   姑蘇區律師

對於同居財產,如果同居雙方能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的,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就由法院依法分割。但我們在協議處理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同居財產,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接下來,小編就來告訴大家不屬於同居財產的包括哪些。

一、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

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如: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依法不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不屬於同居財產的有哪些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爲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爲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爲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實踐中,在明確了哪些財產不屬於同居財產的範圍後,就可以分割財產了。應注意的是,視爲同居共同財產的,則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