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侵佔房子股權怎麼處理?

一、股東侵佔房子股權怎麼處理?

股東侵佔房子股權怎麼處理?

公司股東之間產生經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罕見,吞併股權是其中較爲典型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被侵害的股東往往選擇協商或者民事訴訟程序回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協商解決所存在的妥協性、民事訴訟所存在的拖延性以及二者所共有的制裁效力的軟弱性,使得一些被侵害股東爲一勞永逸解決問題,而藉助於刑事控告,在快速回復自己權益的同時,使對方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而股東之間非法侵佔股權的行爲,尤其是在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的情況下,職務侵佔罪往往成爲首選的罪名,實踐中被害股東也多以職務侵佔罪提起刑事控告。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行爲。由此可知,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這也是職務侵佔罪成立所必備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

而公司其他股東的股權,與“本單位財物”仍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職務侵佔罪在刑法分則體系安排中屬於財產犯罪,按照傳統刑法觀點,該罪侵犯的是單位財產的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於股東的股權系歸股東所有,單位對股東的股權並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非法侵佔股東的股權,不屬於侵犯單位財產所有權的行爲——自然也就不屬於職務侵佔的構成要件行爲。即使按照晚近刑法觀點,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是單位對財產的佔有,按照該種觀點,職務侵佔罪中的“本單位財物”,不要求是本單位享有所有權的財物,而只要求本單位佔有(實際控制)的財物即可,由此擴大了職務侵佔罪犯罪對象的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股東侵佔房子股權的行爲,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受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上可以透過向司法機關舉證,並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認定,並結合實際造成的後果來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