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33%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有很多類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體戶等。這些公司在開展業務的時候,要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司法裏面,規定了一些百分比,主要有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那麼,公司法33%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

公司法33%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33%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4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款規定的臨時股東會召集的主體有: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監事)。

二、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要多少股東同意才行?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三、股東地位獲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指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爲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透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爲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透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爲公司的新股東。

綜上所述,公司法的內容很多,在公司法33%方面的規定中,當董事會成員決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如果公司要表決重大事項,比如兼併重組方案、股權轉讓等,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一般會在公司章程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