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章的使用範圍有怎樣的規定?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以公司的形式自主創業,這些創辦人就成爲了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有着自己的公司法人章,公司法人章代表的是法人的民事行爲,行使一定的權利。那麼,公司法人章的使用範圍有怎樣的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人章的使用範圍有怎樣的規定?

一、公司法人章的使用範圍有怎樣的規定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爲,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爲;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爲是屬於職務行爲,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爲。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爲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二、其他章的適用範圍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爲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電子簽名章

電子簽名章,隨着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臺,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的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誌着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爲今後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

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爲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綜上所述,公司單位的印章一般有公章、電子簽名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等等。公司法人章是法人代表的專屬用章,行使的是法人的職務行爲,法人章使用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法人章的使用範圍有怎樣的規定?用途有很多種,比如稅務申報和開支票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