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東會決議任免董事是否需要全體股東簽字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檔案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另外,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並於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行使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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