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主要職責有哪些?

一、董事會主要職責有哪些

公司董事會主要職責有哪些?

董事會可以視爲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與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大會決議爲準;股東(大)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大會決議,是股東(大)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董事會的形成,無論是在資格、數量,還是工作安排上,其實都是有具體要求的。在董事會內部,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對於公司人數較多的情況,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其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往往是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作爲董事會的主席,享有最大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