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的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一、有限合夥企業的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有限合夥企業的人數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如果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人員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爲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已對很多創投型的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二、有限合夥企業特點

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它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爲有限合夥人,有利於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爲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爲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

三、有限合夥企業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可以從衆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3、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4、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企業盈利更多,因爲合夥企業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公司註冊的類型有很多種,但是不管哪一種都是有法律風險的。公司類型有獨資企業,也就是說負責任只有一位,還有股份企業等等。不過每個公司都會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但是具體選擇哪個,還是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進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