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