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主任是不是特別法人

一、村民委員會主任是不是特別法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是不是特別法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不是特別法人,村委會主任是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不是法人。特別法人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

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二、特別法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特別法人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資人和設立人,而是依據國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設立的法人。

2、特別法人具有法人的組織形式。特別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也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還有其法定代表人,並且依照法律的規定而設立,具備法人的所有組織形式,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體。

3、特別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4、特別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才屬於特別法人。

三、法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那些具備法定的條件,並得到法律認可或依法獲得批准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作爲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法人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它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爲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所以它理所當然地要獨立負擔由自己活動所產生的財產責任。既然法人的財產與法人成員的財產以及創立人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創立人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這一點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通常要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一特徵是法人有自己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法人的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創立人人格的明證。

事實上,特別法人具有非常鮮明的法律特徵,因爲特別法人不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但是特別法人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爲能力,也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法人分成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