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帳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