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現代企業中,在做出重大的決策或增減股東等決議時一般需要透過召開董事會來確定,公司的重要股東們在董事會上透過投票來形成最終意見,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來保障和確定具體決議的施行。那麼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呢?

一、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董事會決議從性質上看,屬於公司決議之一種,爲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行爲被擬製爲公司的行爲。由此,董事會決議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擬製爲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雖然不能機械地理解爲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爲,但董事會決議亦屬私法上法律行爲之一種,應是可以確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自然應當適用私法上有關法律行爲瑕疵的規則,給予因此遭受損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濟途徑。

公司法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按照該規定,董事會決議可能因爲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根據該規定及董事會決議的性質,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一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包括遭受董事會決議損害的其他人)與公司之間因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包括決議無效糾紛和決議撤銷糾紛。

二、董事會決議的概念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公司法在其變遷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衆多、股權較爲分散的情形下,股東主權的原則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限隨之增強,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爲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後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取決於程序是否適當、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相關規定等要素,董事會決議就當然的產生約束衆股東的效力。董事會決議生效後公司就應當按照該決議施行,是公司作爲獨立法人的意思表示的體現,當然該決議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同時也需要保障股東們的利益,才能更好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