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有哪些?怎麼避免?

隨着國家創業扶持政策的發佈,小企業大量孵化,中型企業組建增多,中小型企業已經成爲了中國社會經濟的中堅力量,融資租賃的市場需求也逐漸攀升。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開始有所動作,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進行監管。本文將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進行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有哪些?怎麼避免?

一、融資租賃概述

融資租賃又被稱爲設備租賃,我國財政部公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對融資租賃的概念做出的界定爲:“融資租賃是指實際上已經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租賃期滿後,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實際上已經將和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轉移的租賃形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成爲一種特別重要的融資方式,它幫助解決了困擾西方中小企業很久的融資難問題。 在我國由於金融機構發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業難以透過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同時由於規模、信用等級等原因從銀行獲取貸款也非常困難,即使成功進行銀行借貸,貸款申請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較高。而融資租賃是針對某個項目進行的融資,僅僅以項目的效益爲償還,並不會涉及到項目以外的財產與收益,這種融資方式手續簡潔,附加的限制條件較銀行貸款少,而且可以提供等於甚至超過租賃物價格(因爲包括運費、保險等)的融資額,能夠有效的節約融資成本。

二、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由於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並不完善,融資租賃機構不健全,加之中小企業對於融資租賃的認識不全面,導致融資租賃對中小企業的融資並沒有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

融資租賃被引入後,我國在《合同法》中對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進行了定義,明確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分配關係,商務部、銀監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進入門檻、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以及退出準則分別做出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有法可依。但同時,由於《合同法》在性質上屬於債權法,並沒有涉及融資租賃的登記、類型及租賃市場的管理等方面,從而使《合同法》對於融資租賃業的規範能力有限;而商務部、銀監會等部門立法權限有限,他們對融資租賃做出的條文規定僅僅作爲通知或部門規章,並沒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法律上的缺陷導致我國的租賃公司合法權利和利益難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二)缺少優惠政策的扶持

在發達國家如美國等國家中,普遍實行投資稅抵免政策和加速折舊制以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推行,但我國並沒有出臺相關政策,影響了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積極性。同時缺少政府信貸政策的傾斜,融資租賃公司的籌資渠道很難暢通,導致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放棄一些很有發展潛力的項目,錯失發展機會,同時也使其對資金不充裕的中小企業要求頗多,提高中小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門檻。

(三)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中內源融資和銀行貸款佔據了80%以上,而對融資租賃等其他融資方式利用率僅爲8%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國融資租賃研究起步較晚,沒有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與市場宣傳,中小企業對該模式瞭解不深入,對其優勢認識不足,沒有大規模運用。二是受傳統經營理念的影響,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種必須先擁有再使用的誤區,這種對所有權莫名的偏執使他們在需要新的機器設備時,總是習慣性的先籌集資金再購買,卻不願意使用融資租賃這種新型模式。同時由於中小企業經營穩定性較差,拖欠融資租賃公司租金的行爲時有發生,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較大風險,制約着融資租賃公司對其投資的積極性。

(四)缺乏對融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是決定項目成敗的關鍵,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會運用淨現值法、內含報酬率法及動態回收期法等一些較爲完善的財務分析方法,同時還應該收集同行業的數據,預測今後5年甚至10年的盈利能力,並且項目的可行性分析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對項目進行完善的分析和評估,才能提高項目獲取利潤的能力。但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專業的金融分析人員,僅僅簡單地利用靜態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援觀點的數據來分析,甚至忽視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導致企業得出錯誤的結論,影響其使用融資租賃的效率。項目的失敗會導致其對融資租賃模式的質疑,阻礙了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的發展進程。

三、改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監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監管。“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能夠明確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對處於經濟轉型期的我國來說,法律對於經濟發展的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如前所述,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統一的法律,2004年3月起我國商務部、銀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起草《融資租賃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應儘快出臺該法,並且能夠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明確金融租賃交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設立統一的市場準入門檻,對融資租賃業實施統一監管,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杜絕現在的種種不公平及人爲主觀操縱的現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允許中小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如果中小企業能夠對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就可以在不影響稅收總額的前提下,延緩納稅,從而減少現金淨現值的流出,緩解中小企業在項目初期的資金難題;其次,允許租金稅前扣除,這樣一方面能夠減少中小企業的稅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勵中小企業利用融資租賃來獲取所需的設備和技術,大大促進融資租賃在中小企業中普及;最後,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的融資租賃項目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扶持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既符合國家的符合國家的政策和發展趨勢,也能夠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

(二)樹立使用融資租賃方式的觀念

中小企業應接受新觀念,改變思維上的定勢,樹立使用權和“先租後買、常租常新”的新觀念,並且多向其他有融資租賃經歷的中小企業學習經驗,一旦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嚐到融資租賃的甜頭,融資租賃就會在我國的中小企業中得到更爲廣泛的發展。中小企業也應規範自身行爲,採用項目淨現值等科學完善的方法認真地對融資租賃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以減少融資租賃的風險。同時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經營風險較大,要杜絕惡意拖欠租金的現象,保障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融資租賃公司也應該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現實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經營利潤的時候,也應適當降低對中小企業的租金,避免因爲租金過高而導致中小企業無力償還破產,最終融資租賃公司也難免會有所損失。

(三)培養融資租賃綜合型人才

員工是貫徹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公司經營活動的好壞和員工的素質有着密切的聯繫,涉及多行業、多學科的融資租賃業對高知識、高能力的經營管理人才的 需求更爲迫切,因此,融資租賃業應該提高對租賃業人才培養的認識,多方面開發和培養融資租賃人才。積極吸引財經、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型人才,保證員工的專業水平能夠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時注重對人才的培訓,設立形式多樣的培養辦法,提高員工的業務水平,尤其是風險意識、執行國家金融法規的自覺性以及員工在財經、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業務能力,以減少決策失誤,促進行業發展。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風險,上面詳細分析了目前的風險和建議的應對方案。在政府不斷完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提供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援的同時,中小企業也應提高自身素質,與融資租賃企業一起淨化市場環境,優化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