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派一定需要解約函嗎
公司改派員工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需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兼職是否違法
1、首先,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兼職並不違反法律。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令禁止員工不能在業餘時間兼職,只是對員工在外兼職的權利進行了限制:
(1)員工同時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一定條件下是允許的,除非前一用人單位禁止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否則第一個用人單位不能限制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另外的勞動關係。
只是要保證兼職行爲不能給本單位造成損失或者侵害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否則員工與兼職單位對於原單位的損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其次,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兼職,雖然不違反法律,但是有可能因嚴重違紀,被用人單位開除:
(1)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並沒有禁止兼職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兼職行爲影響輕微;
單位也沒有對兼職行爲曾提出過制止,單位無權以兼職爲由開除員工。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如果改派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需要出具解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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