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辦理股權質押合同登記
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質押登記,申請時提交申請書、質押合同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複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二、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
因此,判斷某公司的股權時候可以質押時,必須首先確定該股權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移交的時間;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的規定,股權質押辦理登記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質權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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